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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8-8-24 字体:【

重庆律师,资深执业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受君之托,忠君之事!律师专线:13330251578 QQ: 928488526 E-mail:928488526@qq.com 
咨询公众: 
  您好!先谨对您的关注和信任表示谢意!经斟酌,现就您的“律师法律咨询”回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以为:应您的要求,现将法律规定附于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现实的状况,建议您可以与校方协商解决。若未果,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诉讼。以上律师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因不知你所述事项的具体情节,仅作以上回复)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  

祝您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重庆律师束平逯先生 
                                                                                               2008年6月2日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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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束平逯
执业证号: 9789113250
资格证号: 89司律证字第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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