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注册 | 忘记密码 免费发布咨询 免费发布案件委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频道导航] 网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找律师 | 法律咨询 | 一对一咨询 | 案件委托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律师专题 | 范本下载 | 法律博客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重庆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8-8-24 字体:【

咨询公众:
  您好!先谨对您的关注和信任表示谢意!经斟酌,现就您的“律师咨询回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以为:鉴于现已无法找到原房东本人,当初你们之间的租房情况说不清楚。又无书面协议。建议您与现租房人(或房东)之间,在讲明道理的情况下协商处理该事。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因不知你所述事的具体情节,仅作以上回复)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束平逯律师(重庆)
                                                                                      2008年5月26日于重庆
受君托,忠君事!律师预约专线:13330251578 QQ: 928488526 E-mail:928488526@qq.com 


QQ朋友某先生:
  您好!
  对你的信任和关注表示谢意!经斟酌,现就你的“律师咨询回复如下:
  这属一种低级荒唐的行为,李某的儿子或许是不懂法,采取不正当手段向父母要钱,涉嫌敲诈勒索,已经触犯了法律。这也会给家人带来伤害。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因不知你所述事的具体情节,仅作以上回复)


咨询公众:
   您好!
  你述的事较为多见。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渝文审[2006]25)第十三条的规定 “办理车辆变更所有权(以下简称过户)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办理变更户籍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养路费过户手续,并缴清公路养路费。未按规定办理公路养路费过户手续的,公路养路费由车辆权属凭证上载明的现车辆所有者缴纳。”建议你也应稽征部门的请求,尽一定协助义务。共同完善该事。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

第十三条 办理车辆变更所有权(以下简称过户)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办理变更户籍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养路费过户手续,并缴清公路养路费。未按规定办理公路养路费过户手续的,公路养路费由车辆权属凭证上载明的现车辆所有者缴纳。


1  】
  关键字:本文章,律师随笔,找律师,律师,律师网,咨询律师,法律咨询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束平逯 律师更多信息:
姓    名: 束平逯
执业证号: 9789113250
资格证号: 89司律证字第616号
联系电话: 023-13330251578
电子邮箱: lulaw@qq.com
邮政编码: 400010
联系地址: 13330251578
束平逯 律师更多文章:


热点文章

 
  全国优秀律师库
 
|律师加盟协议|律所加盟协议|网站首页|网站地图|关于我们|招聘信息|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0371-66691587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