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日,笔者作为代理人到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交通事故开庭。在对方的证据中,有一份2006年12月29日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泌价证字[2006]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计鉴定结论书》。笔者质证时发现,该份鉴定结论书上居然没有鉴定人。笔者当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当庭建议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遗憾的是,该法院没有采纳笔者意见。
笔者认为,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人资格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尚不被采信,而本案中,根本就没有鉴定人员,其鉴定结论被采信过于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