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6月29日晚20时30分左右,桑某沿大众路自东向西驾驶出租车行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繁荣街附近,平顶山市中医院职工李某自称其被出租车后轮碾压,桑某随即报警。之后,桑某驾驶的出租车被当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扣留。李某则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李某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后,经医院检查所谓被“碾压部位”除存在旧伤外没有发现骨折。其留院观察两天,也没有发现所谓被“碾压部位”有任何肿胀。之后,其要求继续留院观察被医院拒绝。
桑某虽然觉得李某有敲诈之嫌疑(即“碰瓷”),但鉴于本车参加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人表示愿意承担其全部医疗费及其他相关合法费用。但李某坚持要求申请人支付医疗费用(300多元)外另再支付1000元。因李某要求的1000元赔偿部分不属于保险范围,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2008年7月3日,桑某以本案无需平顶山市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搜集证据为由请求该部门允许其领取车辆。平顶山市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明确告知桑某:只有达成协议或者交纳5000元押金后才能领取车辆
因车辆被扣必然导致桑某每日损失100多元,为保全该利益,桑某不得不答应李某的非法要求。
据查,该出租车参加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总额不低于三十万元.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肇事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据此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只有为了搜集证据才可以扣留该肇事车辆。
而本案中,由于桑某愿意承担事故所有责任,不存在需要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搜集证据的情形(也不存在需要检验、鉴定问题)。
另外,桑某的车辆参加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总额不低于三十万元,而李某的所谓“伤情”花费仅300元,再加上其不合理要求也不超过1500元。因此,李某的所谓“合法权益”不会因申请人提取车辆而受到任何损害,更不存在桑某逃避责任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平顶山市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继续扣留该出租车不但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反而会纵容某些人的敲诈行为。
【提示】
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部门规定,避免粗暴执法、非法执法的现象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