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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信息来源: 原创 入库时间:2008-8-3 字体:【

【案情】

彭某是平顶山市某煤矿退休职工,共有一子四女。1980年,彭某所在单位分配给彭某及其家庭住房一套。1989年彭某前妻亡故,2002年房改,彭某家庭原公房成为彭某的私有财产。20058月彭某与吕老太结婚。20066月,彭某请人代书遗嘱一份,其内容是:该房产由其妻吕老太一人继承。2007418,彭某又亲自到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请该所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其内容是:原所立遗嘱作废,该房产由其子小彭一人继承。200751日,彭某死亡。之后,吕老太与小彭就该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吕老太持20066月彭某所立遗嘱将小彭告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该房产。

【评析】

本案是一个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它涉及到遗嘱的撤销以及发生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后如何确定遗嘱效力的问题。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依据该规定,吕老太所持20066月份彭某所立的遗嘱已经被后来彭某的遗嘱撤销,该份遗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吕老太持一失去法律效力的遗嘱主张权利,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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