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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法院不予受理皇某离婚案是错误的
信息来源: 原创 入库时间:2008-8-3 字体:【

【案情】

皇某(女)1999年与乔某结婚。2004年4月后,乔某开始有家不归。2005年10月,公安干警到皇某家搜查时皇某才知道乔某可能涉嫌犯罪在逃。2006年7月,皇某向某区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8月,因皇某没有证据证明乔某失踪的事实,在办案法官劝说下皇某撤诉。

2006年10月,乔某的同案犯王某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院在判决书中有这样的描述:“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地位次于犯罪嫌疑人乔某(皇某之夫),也应当按照起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决后所有被告人都没有上诉。

皇某知晓该判决内容后委托律师调取了该判决书,并到公安机关取得了乔某仍负案在逃的证据。

2006年11月1日,皇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区法院提交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刑事判决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乔某仍在逃的证明。

区法院先以“此时立案影响本院的结案率”为由不予立案,后因皇某的坚持,区法院以皇某撤诉不足6个月为由口头裁定不予立案。

【案情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内容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处理。”

而本案中,皇某首次起诉因没有证据而撤诉。撤诉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明确了其丈夫乔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通过该判决还可以推测乔某一旦归案,其刑期将不低于15年。另外,撤诉后公安机关也出具了乔某负案在逃的证据。因此,应当认为,皇某再次起诉有“新情况、新理由”,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是明显错误的。

【案件结果】

区法院不予受理后,皇某本准备对不予受理提起上诉,但考虑到上诉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皇某选择了等待。2007年2月2日,区法院受理了皇某离婚案。2007年5月17日,区法院判决准予皇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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