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律师与某土地侵权案件的当事人一起去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根据省高院一副院长的讲话精神说该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律师提出想复印一下该副院长的讲话内容,以便确定自己的业务受理范围。法官告知,此属于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与当事人一起拜访该院副院长。副院长先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对律师进行了提问,接着强调律师要坚持党的领导,要顾全大局。最后谆谆教导律师最好不要搀和这类案件。
当事人请求法院,如果法院不予立案,请裁定不予受理。副院长曰:法院不可能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符的,可以提起上诉。
据此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应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人民法院不应当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