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注册 | 忘记密码 免费发布咨询 免费发布案件委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频道导航] 网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找律师 | 法律咨询 | 一对一咨询 | 案件委托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律师专题 | 范本下载 | 法律博客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信息来源: 原创 入库时间:2008-8-3 字体:【

近日,某律师与某土地侵权案件的当事人一起去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根据省高院一副院长的讲话精神说该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律师提出想复印一下该副院长的讲话内容,以便确定自己的业务受理范围。法官告知,此属于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与当事人一起拜访该院副院长。副院长先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对律师进行了提问,接着强调律师要坚持党的领导,要顾全大局。最后谆谆教导律师最好不要搀和这类案件。

当事人请求法院,如果法院不予立案,请裁定不予受理。副院长曰:法院不可能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符的,可以提起上诉。

据此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应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人民法院不应当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1  】
  关键字:本文章,律师随笔,找律师,律师,律师网,咨询律师,法律咨询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缑轩初 律师更多信息:
姓    名: 缑轩初
执业证号: 16062003A0272
资格证号: A20034104030297
联系电话: 0375--2914333
电子邮箱: gouxuanchu@sina.com
邮政编码: 467000
联系地址: 河南-平顶山
缑轩初 律师更多文章:


热点文章

 
  全国优秀律师库
 
|律师加盟协议|律所加盟协议|网站首页|网站地图|关于我们|招聘信息|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优秀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网   合同法网   前方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协会
前方律师网业务信箱:law158@126.com 联系电话:0371-65738880 0371-66691587 传真:65738880
河南省通讯管理局   豫ICP备07002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