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0月,在甲单位工作20余年的郭某因甲单位破产而失去工作。幸运的是,近50岁的郭某凭借自己手中的技术很快在另外一个企业中又找到了新的工作。2007年元月的一天晚上,郭某在马路上闲逛时遭遇车祸后截肢。2007年3月,用人单位通知郭某解除劳动关系。郭某的家人就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关于医疗期有这样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显然,根据郭某的时间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这6个月内,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