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问:我是某企业的职工,2006年7月我们单位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团购意向,购买了某著名楼盘部分房源。交房日子一推再推,房地产开发公司给我的答复是:房期往后拖是因规划政府批了几次,拖延了几个月;处理地基时,才发现地质条件太差,有的地基处理十分复杂,比预期多了2个月,交工时间也自然往后拖。到本月还交不了交房,还要涨价,是否违约?我们该怎么办?
王女士,感谢您提出的问题!这个问题现阶段很具普通性,全国乃至洛阳都有大量类似问题。
现就以上问题解答如下:
1.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不交房是否违约?是否应要求房地产商给予业主赔偿?
答:该房地产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但是否应赔偿要看违约的原因。我国合同法赔偿原则规定赔偿实行过错原则。从你提出的问题中,项目规划政府迟迟几个月不批,又出现了地质复杂的情况,超出了正常施工必备的地质条件。原材料方面,特别是钢材,2008年6月6日,中国和澳大利亚签定的铁矿石进口协议,约定澳大利亚进口的铁矿石上涨96%。因此,钢材涨价是国际性问题,不是某个国家可以决定的。其他,原材料也因全国物价而水涨船高。这些情况不是某个地区或某个房地产公司所能预见、控制的范围。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如果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如:地震、火山爆发、山洪爆发、战争等。采取可预见的因违反合同造成损失赔偿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交易发生时并正在进行时,订约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计算利润费用,并能正常地的从事交易活动。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法本意。
2.我们要住房并不同意涨价,更不同意退房。是否就上述问题到法院起诉打官司,这样可以吗?
答: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这个原则贯穿了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合同关系的使用。如果当时双方存在有继续交易会给对方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这是情势变迁的情况,在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的原则作出判断,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弥补法律的不足。另外,诉讼解决时间长,耗时耗力,有此现象此类的诉讼,由于情况复杂,经过一审、二审一拖就是两三年。并且法律后果很难把握,我不知道你们多少人要诉讼,如果人数很多,房地产公司财务风险就会增大,公司可能会被逼到破产倒闭的边缘,到时会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庭,将所有案件、债务,债权一并收走清算,一拖又是两三年。如果开发商没钱,拍卖房子或哪时原材料上涨的更多,恐怕那时的情况就不是比当初诉讼预想的好。据我所知我市某法院居住的小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最终是法官们和开发商协商后补差价解决。你们说的情况,我建议你们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这样问题会得到彻底的解决,诉讼解决的风险很大,搞不好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