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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在合肥遭遇尴尬
信息来源: 合肥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8-8-30 字体:【

                 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赋予了给予了律师更多的保障和权利,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期待,被认为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2008年6月2日是新《律师法》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依法持证要求会见在侦查阶段的嫌疑人时,遭到看守所工作人员以“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为理由的拒绝。新《律师法》在合肥的实施遭遇尴尬。    6月2日上午八点半时,安徽刑事辩护网主任、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瑾到合肥第二看守所会见他代理一起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贪污案件中的在押嫌疑人单某和蜀山区公安分局侦办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在押犯罪嫌疑人胡某。当胡瑾律师拿着律师证、当事人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是看守所的警官以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为由,拒绝胡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按照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按道理,胡瑾律师提供的手续符合新律师法的规定。作为刑事辩护的老兵,胡瑾律师只能表示无可奈何。   另据了解,除了胡瑾律师之外,还有几位律师去了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看守所以新律师法的规定会见嫌疑人,但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看守所没接到相关通知。对于新律师法在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方面的作用,律师们表示了深深的忧虑。“新律师法根本就像没有似的。还是用过去的工作方式和思维习惯,律师的会见权公安说了算。”胡瑾律师如是说。     新《律师法》与现行的《刑诉法》就有不少冲突的地方。资深刑事律师胡瑾表示,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利做了一系列新规定;对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从操作层面作出了一些更加细化的规定;补充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在会见犯罪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虽然《律师法》关于刑事辩护的有关规定在原则上和现行《刑诉法》一致,但不可否认,有些具体条文的规定在技术或操作层面又有不同含义。比如会见问题,《刑诉法》规定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安排,并且可以派人在场;《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辩护律师除了有上述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比如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律师法》生效后,可能出现各自按各自的解释来执行法律的问题。因此,如何衔接这两部法律变得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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