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校学习、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及成果
一、学习情况:
1990年-1992年,南阳师专,中文系,汉语语言文学专业,大专。
1992年-1994年,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法专业,大专。
1998年-200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
2004年-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学位。
二、工作经历:
1994年6月-1996年12月,在平顶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1997年12月至今,在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党支部书记。
1997年至今,在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兼任仲裁员。
2005年3月至今,中国法学会会员。
2005年6月-2007年6月,任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2007年1月至今,任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律顾问。
2007年12月至今,任平顶山市法学会理事。
三、业绩及成果:
1、先后受聘担任平顶山市三和电厂、河南升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泓利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五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宝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圣光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三恩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参与商务谈判,处理经济合同、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房产买卖、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
2001年,河南升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镇焦化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精煤质量损害赔偿及拖欠货款相交织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互为原、被告。陈军校作为河南升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权代理律师,参与此案的处理。此案经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经全力诉讼争取,最后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支付河南升达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余万元,有力的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2007年,平顶山市石龙区军营煤炭工司竹园煤矿因煤矿机械设备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起诉山西机器制造厂、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机器制造厂试图以企业破产的方式转移资产,然后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陈军校三次去山西省调查取证,取得有力证据,证实其转移企业资产,另行成立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应由资产接受公司应在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最后,法院判决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委托单位挽回了近百万元的损失。
2、受聘担任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联社、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信用联社、平顶山市商业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金融部门日常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参与涉及票据、担保、储蓄借贷等相关金融纠纷案件的处理。
2003年,山东济南铁路局因票据纠纷案件起诉平顶山市卫东农村信用联社,案件在济南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标的500余万元。陈军校代理卫东联社应诉。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争取到郑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审理中,依据票据的无因性提出卫东农信社不应承担责任的法律理由。最后,法院采纳了陈军校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济南铁路局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农信社的合法利益。
3、担任舞钢市水泥厂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参与处理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事务。
2007年,舞钢市水泥厂申请破产,破产企业所涉及的破产财产达6000余万元,破产债权一亿五千万元,600余名职工安置费用需6000余万元,另外,涉及到原部分银行贷款已经“打包”处理,但手续不完备,水泥厂连续两次对外承包遗留大量诉讼案件,水泥厂承包人在承包期间还添置有固定资产及设备。此破产案件涉及诸多方面的疑难问题,接受委托后,陈军校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协调相关司法、行政、审计、拍卖等机构,逐一理清法律关系,依据《破产法》开展各项工作。经过半年的努力,破产案件圆满结案,赢得了各方的好评。
4、先后在省级以上报刊、理论杂志上发表数篇有关金融、担保、公司清算、律师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论文数十篇。在《法制与新闻》杂志上发表题为《律师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在《法制与经济》杂志发表《诉讼成本高昂的原因分析》;在《科技信息》杂志发表《我国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理论浅析》;与他人合著著作《法语温情――现实民生法律问题答疑》;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挪用公款犯罪浅析》、《无过错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问题》。
5、先后被评选为平顶山市第二届“优秀律师”(2003年)、第三届“十佳律师”(2005年)、第四届“十佳律师”(2008)等荣誉称号。
6、2005年经平顶山市律师协会推荐,平顶山市电视台录制并播放法制专题片《陈军校――为公正而辩》。
7、2006年在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赛河南赛区选拔赛中获“最佳辩手”奖。
8、2007年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突出贡献律师”荣誉称号,承办的案件获得“农民工维权精品案件”。
9、2008年,平顶山晚报发表文章《为正义拿起法律之剑――访平顶山市十佳律师陈军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