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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合同纠纷案的调查
信息来源: 前方律师网 入库时间:2008-9-23 字体:【

购买的发电机无法使用

  近日,河南省林州市合鑫钢铁有限公司向本刊反映:“我公司于2005年3月与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两台‘500GF-RG型燃气发电机组’。在合同签订前,我公司李成根总工程师便将我公司的高炉煤气分析报告单交给了胜利油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业务代表杨佳忠和王振海,报告单上标明的CO含量为26.2%,发热值为3.5MJ/NM3。当时,杨、王两位业务代表看后表示:虽然可燃成分CO含量达不到30%,但煤气仍可供应该公司生产的发电机组正常发电。基于此,我们便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台9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500GF-RG型燃气发电机组’。”

  他们还反映:“2005年5月底,两台发电机组安装完毕后,由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王尚青负责调试运行。结果效果极差,达不到额定转速,不能并网发电。随后,该公司又派出技术人员对机组进行技术改造。经过长达6个月的改造后,我公司先后又投入附属设施建设资金80多万元,但最终还是以失败而告终,机组平均负荷只有150KWh,根本无法运转。接着,我们又发现他们提供的产品根本不是合同书上所标明的‘500GF-RG型燃气发电机组’,而是‘5 00GF1-RG型天然气发电机组’。我们对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这种欺诈行为提出质疑,并提出退货,而该公司负责经营的领导却矢口否认这是欺诈,并说:‘机组都是一样的,可能是牌子砸错了。’难道这不是合同欺诈吗?”

  “我们不认为这是合同欺诈”

  接到河南省林州市合鑫钢铁有限公司的反映,记者于2006年10月22日赴山东省东营市进行调查采访。当记者提出“燃气发电机组和天然气发电机组的机械构造和技术参数是否一样”这一关键问题时,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宜亮董事长明确回答说:“不一样,不可能是一样的。”

  在陈宜亮董事长的安排下,记者又采访了该公司营销技术总监丛立业。表明采访意图后,记者问:“燃气发电机组和天然气发电机组有什么区别?”

  答:“是有区别的,因为燃气分很多种,如高炉煤气、天然气、沼气等。”

  问:“天然气发电机组能用高炉煤气发电吗?”

  丛总监稍加迟疑,回答说:“如果高炉煤气合乎天然气机组的使用条件,也可以使用。”

  问:“你们公司对河南省林州市合鑫钢铁有限公司的高炉煤气进行过检测和论证吗?是否合乎天然气发电机组的使用条件?”

  答:“我们没有检测设备,无法对客户的气体进行检测论证。”

  问:“既然贵公司未对河南省林州市合鑫钢铁公司的高炉煤气进行论证,你们又如何认定该公司的高炉煤气符合天然气发电机组的使用条件呢?”

  丛总监说:“这个问题我不能回答你。”

  问:“为什么?”

  答:“河南省林州市合鑫钢铁有限公司认为他们的气体符合哪种机组的条件,他们就应该选择哪种机组。”

  问:“既然河南省林州市合鑫钢铁有限公司与你们在签订合同书时是购买‘500GF-RG型燃气发电机组’,你们为什么却提供了‘500GF1-RG型天然气发电机组’呢?”

  答:“我们提供的机组就是燃气发电机组,可能是牌子砸错了……”

  问:“你们公司有多少道质检工序?砸错牌子的设备能正常出厂吗?如果是这样,你们公司的产品质量还有什么保证?像这样砸错牌子的机组有多少台?”

  丛总监又回答:“我还是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问:“河南省林州市合鑫钢铁有限公司认为你公司合同欺诈,你怎么看?”

  答:“我们不认为这是合同欺诈,他们这样认为,是他们的事,与我们没关系。”

  自此,丛立业总监便不再回答问题,而是转移了话题。

  律师: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

  采访结束后,记者在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公司董事长陈宜亮所证实的“不一样”的基础上,为弄明白燃气发电机组和天然气发电机组的区别,又咨询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查阅了相关技术资料,得到的结论十分明确,即:“燃气发电机组可以适用天然气、高炉煤气等不同气体的发电条件,而天然气的性能和机械构造以及技术参数与之大相径庭,所以,天然气发电机组和燃气发电机组是两种不同的机组,在使用高炉煤气发电的条件下,天然气发电机组根本无法替代燃气发电机组。”

  鉴于河南省林州市合鑫钢铁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在合同欺诈问题上两种不同的认知,记者采访了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校。

  陈军校律师点评说;“河南省林州市合鑫钢铁有限公司是一个冶炼企业,其副产品是高炉煤气,该公司技术人员经多方考察并根据该公司的主炉煤气检测论证,决定购买适用于高炉煤气发电的机组,在与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在产品名称一栏中填写了‘500GF-RG型燃气发电机组’,其供求产品名称十分明确。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本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向买方提供‘500GF-RG型燃气发电机组’。可是该公司却向林州市合鑫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与其能源条件不匹配而又仅限于天然气发电的‘500GF1-RG型天然气发电机组’ ,并在安装完毕后该机组无法实现预期的合同目的进而又经过半年多的技改后仍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依然不将产品的真实信息告诉对方,反而极力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甚至以‘砸错了牌子’这样的话欺骗买方。”

  陈军校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达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足以认定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欺诈之故意,并利用买方不熟悉产品性能技术参数的条件,以非买方实际需要购买的发电机组交付给买方的方式,实现了以欺诈行为骗取买方钱财的目的,实属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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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校 律师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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