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星级酒店有权“禁止衣冠不整者入内”
【案情回放】
2006年7月的一天,天气十分闷热,刘某(男性)身穿背心短裤,脚穿拖鞋到某星级酒店看望外地朋友,但工作人员以酒店门口安放的“禁止衣冠不整者入内”的告示牌为由,要求刘某换装后再进入酒店。后刘某以侵犯消费者权利为由起诉该酒店。
【观点交锋】
刘某认为自己的衣着干净整洁,并非衣冠不整;同时,既然脚穿拖鞋、身穿露脐装的年轻女士可以随意进出酒店,那么,不允许刘某进入应属性别歧视。
酒店方认为“禁止衣冠不整者入内”符合星级酒店的服务行规,是以顾客利益至上的表现。
【法院判决】
酒店“禁止衣冠不整者入内”是为了给顾客创造一个高雅舒适、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既不损害刘某的合法利益,也不构成对刘某的歧视。
【律师观点】
一、刘某应善意行使消费者权利
权利不得滥用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要求所有的权利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影响消费者选择消费地点的因素中,消费环境、氛围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营者往往根据自己的服务方向、服务领域和经营目标来对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布置,从而打造出符合自己经营定位的消费环境,以获得目标消费群体的认同。星级酒店规定“禁止衣冠不整者入内”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所有的客人(包括刘某在内)创造一个舒适、高雅、文明的消费环境,众多的消费者选择星级酒店的原因也在于星级酒店的消费氛围远优于路边小店,由此可见,“禁止衣冠不整者入内”是酒店和顾客双向选择的结果,因此,作为一名酒店客人,虽然刘某享有自主选择权、人格尊严应受保护等权利,但他也理应顾及、尊重其他顾客和酒店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其衣着应与星级酒店所具有的高雅舒适、文明和谐的消费氛围相适应。
二、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具体的消费环境来定义“衣冠不整”。
首先,高档星级酒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提供食宿的场所,它也是一个举办重要会议、商务会谈等严肃活动的平台,因此,星级酒店并不完全是一个休闲的场所,对客人的衣着必然有着较高的要求。
其次,男女性别的差异决定了男女服饰各有其特点。在一般社会观念中,男士衣着应追求大方稳重,女士服装讲究个性时尚,因此,对女士而言,短裤、露脐装、拖鞋意味着青春亮丽,但对男士而言,则未免过于休闲,有失庄重。
本文发表于2008年7月22日《常德晚报》:
http://www.cdyee.com:8080/cdwb/html/2008-07/22/node_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