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司机车祸受伤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补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案情回放
某公司司机李某驾车外出,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致使李某截肢,肇事车主赔偿李某损失17万元。后李某以自己属工伤为由,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观点交锋
争议焦点: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又同时构成工伤的情形里,劳动者是否有权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才负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否则李某将获得不当得利;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于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侵权第三人应各负其责,故李某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
不能因劳动者得到了民事赔偿就否定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法院确认李某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
首先,依法向工伤职工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的行政义务,因此,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应以劳动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冲抵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依据“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这一行政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无权缩减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项目、数额。
其次,二者的具体项目、范围有较大差异,难以相互冲抵。例如,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的“补助”,不是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是侵权人就受伤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未来收入作出的赔偿,且二者的计算依据也大相径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误工费、抚养费、护理费等项目并不包含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也没有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应以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限,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人身损害赔偿冲抵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在办理了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待遇就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第三人承担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同时,工伤保险是一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推行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殊人身保险险种。由于人身价值的不可估量性,对于人身保险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那种认为允许受伤职工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将导致其获得不当得利的观点是没有
(本文发表于2008年7月8日《常德晚报》:
http://www.cdyee.com:8080/cdwb/html/2008-07/08/content_508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