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违法行为勒索他人钱财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回放】
张某承包了一水库养鱼。由于周边村民常到水库偷捕、偷钓,张某只得雇佣李某等人看管水库。
一天,张某带人巡查水库,发现村民赵某正在偷钓水库里的鱼,于是下车追赶。当张某等人赶到赵家后,在赵家的冰箱里发现了数条与水库养的鱼相似,按市价计算,价值200多元。赵家表示愿赔张某300元。但张某声称,按一天偷钓一条鱼、每条鱼重10斤、每斤鱼卖4元钱计算,赵家至少应赔14000多元。若赵家不赔,就要将此事告发到派出所,让赵某去坐牢。无奈之下,赵家只得向张某支付了9000多元赔偿金。
【观点交锋】
观点一:举报违法犯罪分子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因此,张某声称要告发赵某不属非法胁迫。赵家向张某支付9000元赔偿金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
观点二:由于张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远高于合理的损失范围,因此,张某实际上是以告发赵某为胁迫手段,以达到勒索赵家财物的目的。
【法院判决】
张某是以告发赵某为胁迫手段,使赵某家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赵家财产,故张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说法】
一、应正确区分正当权利的行使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的界限。
首先,行使正当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取回被他人不法占有的财产,或是在合理的损失范围内要求赔偿,而敲诈勒索行为人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本案中,张某可确定的损失仅200多元,却提出要赵家赔偿14000元,并最终迫使赵家赔偿了9000多元,可见张某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弥补自己的合理损失,而是要以赵某的违法行为作为把柄,乘机索取赵家钱财。因此,张某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当权力的行使范围,充分表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其次,区分在行使正当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胁迫行为与在敲诈勒索罪中发生的胁迫行为的最重要标准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目的,胁迫行为本身合法与否并不对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造成任何影响。若行为人的目的合法,则除非胁迫行为本身违法,否则不构成犯罪;若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则即使胁迫行为本身合法,也应按敲诈勒索罪论处。在本案中,虽然张某有权向公安机关告发赵某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其目的是为了索取赵家财产,因此,其行为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赵家同意赔钱并不属违法性阻却事由。
只有在被害人出于其真实意志而作出承诺时,其承诺才有可能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在本案中,赵家同意赔偿9000多元这一承诺是在张某的胁迫下作出的,并不是出于赵家的真实意志,因此,该承诺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见《常德晚报》http://www.cdyee.com:8080/cdwb/html/2008-07/31/content_535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