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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规是重点 2007年司考刑法变动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入库时间:200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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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一定是要以赢得钱财为前提,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没有赢得钱财甚至是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其次是抽头余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而聚众赌博的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的都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构成以上条件或者之一就能构成赌博罪。

  (2)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原“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扩展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

  《刑法修正案(六)》不但扩大了赃物犯罪的表现形式,增加了掩饰和隐瞒两种,而且把犯罪对象从赃物扩大到赃物及其收益。掌握本罪时,考生应当注意两点:(1)偶尔因为贪小便宜而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不宜定为犯罪;(2)注意把握赃物犯罪与共同犯罪的不同。赃物犯罪是在他人犯罪获得赃物及其收益之后实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藏、销赃、掩饰、隐瞒,从重分赃或者廉价收买其赃物从中渔利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本罪。

  6.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新增了“枉法仲裁罪”。

  为约束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能够公正仲裁,保证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枉法仲裁罪。该修正案第20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非常简单,熟悉法条即可。考生要注意的是:虽然仲裁员算不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枉法仲裁罪却被列入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罪中。

  二、新增司法解释

  自去年司考结束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又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大纲从中选出了3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走私犯罪、油气犯罪以及矿山生产安全犯罪。此外,大纲又将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解释列入考试范围。这样,07年司考有4件司法解释需要大家掌握。

    

来源:胶东在线-万国学校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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