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