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8-12-2 17:2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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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类别: 劳动争议 |
| 发布者: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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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5月9日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聘为该公司的销售部员工。 该公司原先的销售员工工资大概政策是“销售员不享受任何工资、福利、补贴,但在每做成一单生意后,按百分之六给提成”细节方面还有“商品最低出厂价与订单所商议商品零售价之间的差额,全部归销售员所有;“百分之六的提成”实际为卖出商品数量乘以最低出厂价总额的百分之六,并扣除向税务部门所交纳的税金”,以下简称为“百分之六提成制度” 但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正值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明按何种方式发放劳动报酬。08年7月8日,工资制度出台,并归纳在销售人员手册中,发至销售员人手一册。 新的工资制度是以之前的“百分之六提成制度”的基础上,实际报酬金额没变,只是在发放方式上做了调整,调整后的制度如下: 一、基本薪资: 以150万元年销售额/人(含业务费用部分暂按百分之二等于3万元提取计算)为基准: 1、超过150万元/年销售额的按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六进行薪金总额提成,不再享受其它报酬。 2、低于150万元/年销售额的按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五进行佣金提成,并享受基本工资1500元/月的保障。 3、先行报销后转入薪金(佣金)提成中扣除的部分标准为: (1)住宿和伙食补贴60元/天 (2)交通费900元/月 (3)通讯费150元/月 4、业务费以个人借款的形式存在,由公司先行垫付,后转入薪金(佣金)提成中扣除。 二、弹性待遇: 1、弹性待遇为公司规定最低销售价的超出部分,公司提取统筹的税费、业务费用后,余额分2次付给业务人员。 2、业务费用提取由公司核算统筹支出,便于控制业务人员的违规和失控,有效管理销售团队。” 以上为实际销售人员薪资方案。 我要在此解释的几个地方: 1、所谓“业务费用提取”是作为在工作中“应酬(说白了就是人际攻关使用的手段)”所用的钱。 2、“先行报销后转入薪金(佣金)提成中扣除的部分”是指这一年中,你所花费的“住宿和伙食补贴、交通费、通讯费”,在最后公司向销售人员交付“百分之六薪金总额提成”时,需要扣除的。 3、以我为例,我在08年5月9日进入公司,至08年11月8日期间,并未领取任何作为保障的“1500元每月的基本工资”。 事情在2008年11月8日,公司每月销售会议后,发生变化。 08年11月8日的销售会议,销售部长首先对我们销售人员的工作做出评价。且不谈他的评价客观与否,销售部所有员工确实在进入公司销售部之后没有做成任何订单。 会议之后,公司上层领导针对“销售部员工2、3个月来没做出业绩”一事召开会议,并于9日,分别进行了与所有销售员工单独会谈和全体会议,做出处理如下: 1、鉴于各员工入厂都近3个月,满试用期了,却没有提交出订单和令公司满意的工作成果,公司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后,1500元月基本工资“即刻兑现,并且未满3个月的员工,公司大方的算你已经完成了3个月的工作”,所有销售部员工都享有3个月1500元/月=4500元的基本工资。但在工资交付前,你需将你向公司借款的钱还清。 以我为例,我按照“住宿和伙食补贴60元/天、交通费900元每月、通讯费150元/月”的标准向公司借出差款共6000元。第一次2000元,实际报销2658元,公司结算后归还了借条和658元给我。第2次4000元,实际应该报销4578元,但公司停止报销,只认我在财务上的借条4000元。也就是说,公司用在我处的差旅补助共计6658元,需我还清!6658元欠款,减去我应得的4500元工资,也就是说我还得向公司还款2158元!! 事情的过程就是这样。我现在向别人说起,别人问我该公司凭什么连工资都不给,我也无法回答,希望各位可以帮我解释下,这样的纠纷,是不是应该按公司最后做出的决定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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