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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
2008-9-4 20:22:44
最近回复时间:
2008-9-5 8:12:20
当前回复数:
3
阅读数:
77
未致谢数:
0
主题类别:
交通事故
发布者:lyl980525
死者研究生毕业后是在浙江工作的,户口也在浙江,本人是宜春人,在回家休假时,在宜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请问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是按浙江城市人口平均收入还是按江西的城市人口平均收入?这个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王运书 律师
所在地市:
河南省周口地区
所在律所:
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608412850
联系地址:
周口市邦杰大道北段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第1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应按江西的标准
2008-9-4 21:20:24
李铠 律师
所在地市:
山东省青岛市
所在律所: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969860801
联系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大厦B座8楼HI
第2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所以你应当看其经常住所地浙江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宜春哪个计算标准更高就适用哪个标准。而不是必然适用宜春的标准。
2008-9-4 22:05:26
赵英芳 律师
所在地市:
江苏省常州市
所在律所: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
联系电话:
13706147799
联系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391号(星北发展大厦C座610室)
第3帖
赞同李铠律师的意见。
2008-9-5 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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