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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律师网主页->法律咨询->咨询主题: 房地产开发商运用“疲、避”战术,拒不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履约,我该怎样维护合同赋予的合法权利-合同约定应该享有的“被逾期交房时买房户当享有被经济补偿的权利”!
发布时间:2008-9-7 23:59:32
最近回复时间:2008-9-8 13:21:39
当前回复数: 2
阅读数: 77
未致谢数: 0
主题类别: 房地产
发布者:ZKX
 
尊敬的具有房地产方面丰富执业经验的法律方面的专家们,你们好:
    我买了漯河市昌建房地产(原双汇房地产)公司在松江新区的“双汇欧洲故事”的房子,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于2007年12月底交房,截至目前该开发单位已逾期超过8个月,对我们买房户不仅没给个合理处置的书面回复,2008年09月05日通知我们办理“商品房移交事宜”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我们出示我所购商品房的“房屋质量合格的相关文件”,仅仅按合同约定给我了《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修书》各一份,当我问及关于我所购那幢楼的“房屋质量合格相关文件”时,交房方的经办人员说“市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仅对我们开质量合格相关文件,现在我这里没有,改天你再来看吧”;当我有问及“你们的交房行为已逾期8个多月,作为开发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处罚条款,你公司准备怎样向买房户交代这件事”时,经办人员说“公司哪有哪么多钱处理这事,若是业主知趣的话,我们会考虑稍微给他优惠些物业管理费,否则,任他折腾去吧,公司是不会理他的!”;当我又向他们的“从2008年7月1日起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政策提出质疑时,他们说“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我们也没办法!”。
    我在无奈之下,考虑到社会上的种种现实的现象,不得不决定:既然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已基本都有了,还是先领取钥匙吧,免得被开发商抓住“因为买房户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移交房屋,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房户负担”的条款再向我索取更多的费用,因为,即便现在我们规规矩矩接受房屋移交手续,他们也不会从现在开始给我们计算物业管理费,而是仍要以“没办法,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为由,强制性地将按照合同约定本应由开发商负担的自2008年7月1日起至房屋移交完成日止这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像这样开发公司的行为,对我们是明欺负、明侵权,确实没有什么天理可言!我实在是很生气,向漯河市消协投诉他们“主大欺客”、“希望消协予以调解协商解决”后,又一直没什么回音!向漯河市房管局进行此事的投诉吧,据通过熟人打听,得到的回音是“现在逾期交房的多了,开发商财大气粗,任你怎么折腾,最终是不可能达到预期目的的!”
    请问:
    1、我该如何就此事进行“维权”--挽回本不应该由我们业主承担的“自2008年7月1日起至房屋移交完成日止这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尽管钱数不是很多,但是,人不就是为争这口气!通过我们的行动,也会重重地警告象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这类“主大欺客”者,同时,通过社会上这些点点滴滴的现实案例,为当前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添上精彩的一摸儿);
    2、我现在虽然已经按“他们的规矩(同时,这些规矩也基本符合合同约定)”接受了“房屋移交手续”,但是,我自始至终还认为:我应该还拥有自交房生效之日起2年法律诉讼期内的“向当地法院申请,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的逾期8个多月的逾期交房的经济补偿部分”,请你们从法律专业和执业实践角度帮我分析一下:我的如此做法可行否?
 
杨文涛 律师
所在地市: 河北省唐山市
所在律所: 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315--3983867
联系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区人民法院对面)

 
 
第1帖
物业管理费应该从房屋交付给业主后开始由业主承担。
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房屋就是违约,开发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规定或者按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
咨询会员已经致谢过杨文涛律师 2008-9-8 7:59:57

赵英芳 律师
所在地市: 江苏省常州市
所在律所: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
联系电话: 13706147799
联系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391号(星北发展大厦C座610室)

 
 
第2帖
同意杨律师的意见。
咨询会员已经致谢过赵英芳律师 2008-9-8 13: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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