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8-10-6 11:52:50 |
| 最近回复时间:2008-10-6 12: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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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类别: 诉讼仲裁 |
| 发布者:李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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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某公安局看守所的一名之管教,在今天4月份,他们所送来一名杀人犯(头部有外伤),他当时拒收,结果他们主管领导要求他接收.晚上该犯人情绪激动,并有暴力倾向,他采取措施把他扣在暖气上.凌晨2:00左右,该儿犯人要上卫生间,到卫生间后该犯人滑倒并将大腿滑破,我朋友给他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当时他没有请示领导.早上六点开始与领导联系,领导7点左右到所里,看到犯人后我朋友要求去医院,所领导说不用去,请医生来即可.后让我朋友下班.到下午2点多,该犯人死亡.法医鉴定是由于失血造成了.过后,公安机关对家属进行了赔偿,请问我朋友负什么责任.如赔偿请问标准是多少.请律师能帮帮我.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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